广东省交通厅文件
粤交运【2006】33号
各市交通局(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运输条例》),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我省道路运输业协调发展,经研究决定,我省从2006年1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现将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范围
(一)从事班线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的营运客车;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
道路旅客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必须为实施范围内的旅客、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
二、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最低标准
(一)营运客车按核定载客座位数投保,农村客运(县以下线路,不含县至县)车辆每座每次(年)不得低于10万元;其余客运车辆每座每次不得低于20万元。
(二)危险货物运输按核定的载质量投保,每一核定载货吨位每次不得低于2万元。
三、购买责任保险的办法
由运输企业自主选择具有经营承运人责任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已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座位险”及危险货物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可根据承运人责任险的有关政策,通过协商转为承运人责任险。如其保险金额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最低保险金额的标准,必须通过加保的方式达到最低保险金额标准。
四、监管工作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贯彻执行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的监督管理,确保辖区内的道路客运、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按时、按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对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的运输经营者,应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原许可机关应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办理营运车辆入户及年度审验时必须检查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有效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并结合2005年度车辆审验工作全面实施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
二○○六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