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道路运输行业协会
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州道路运输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是广州道路运输行业协会领导下的广州市道路运输行业相关专业的专门工作机构,是广州道路运输行业协会下设机构。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依照国家法规,完成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委托交办的工作事项。履行协会章程,发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供咨询指导、服务,引导、规范市场运行,加强行业自律,推进企业的“诚信、优质服务”,促进行业团结协作,使我市道路运输行业朝着健康、有序、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按道路运输专业建立若干个专业委员会。
第四条 协会下设的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道路运输专业服务特点制定各自的《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报请协会常务理事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 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成立的各专业委员会组成: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六条 选举产生各专业委员会领导成员的规定:
1、 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各专业委员会的领导成员产生由协会秘书处组织召开该专业会员企业大会,酝酿、推荐候选人并进行民主选举,候选人一般可提名7-9人,选出委员一般5-7人,得票数多者被选为委员,经委员开会选出主任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报请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每届任期四年。
2、 对个别委员在任期内因企业人事的变动或其它原因不能为其专委会工作,该专业委员会可提出动议进行补选,候选人要进行差额选举,经全体委员讨论,并进行不记名投票,得票率达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为委员,并报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备案。
第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以上的全体会议,研究、制定、总结部署委员会的工作。因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商定可随时召开会议或由秘书处召集全体委员召开会议研究相关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道路运输、交通安全的政策法规。为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制定道路运输、信息服务业发展规划以及有关政策提供建议和咨询。
2、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负责与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协调、沟通、解决有关会员和行业的热点、难点问题。
3、倡导行业正气,反对不正当竞争。并根据运输专业的特点开展行业内创优评选活动,在各专业中建立“行规行约”,使企业自觉规范行业内的经营行为,共同维护“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秩序环境。
4、引导会员单位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大力倡导“诚信、优质”服务,塑造企业品牌。
5、加强专业委员会内外联系,促进国内外行业交流和其它宣教学术活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组织道路运输行业的各类人员的岗位培训,讲座,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6、、发挥行业专家人才作用,接受政府主管理部门的委托,对企业进行资质审验、安全评估。承担与道路运输信息服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7、依法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研讨道路运输业的市场准入制度的可行性论证,提供道路运输行业市场的相关信息、数据,供政府主管部门决策,营造公平的市场的竞争环境。
8、为会员提供道路运输行业经营管理业务和相关政策法规咨询活动。组织学习考察先进经营模式,推广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方式。总结推广同行业的先进经验。
9、承办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主任、委员的权利
1、 主任、委员有权对专业委员会工作进行管理,对专业委员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动议权、否决权。有权监管专业委员会工作,对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参加协会举办的学习、培训、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及其它活动。
第十条 主任、委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接受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2、积极参加专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努力按要求完成专委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3、承担协会、专委会委托的任务及按协会章程应尽的义务。
4、不履行义务的主任、委员可劝其退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条例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条例之解释权属广州道路运输行业协会秘书处,如本条例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之处以法律法规为准。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日